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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理拒收传票 八步法院启用电话短信送达

  3月19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对一起被告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民事案件启用电话短信送达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全程电话录音及编发短信通知完成送达,解决了案件送达难的问题,依法合理维护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有效推动案件的诉讼进程,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2014年2月,被告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120万元。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2018年3月7日,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该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组干警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王某地址不明确,法院送达组干警无法将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被告王某。法院干警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被告王某,向其说明情况,但是被告王某均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来法院签收应诉材料,也拒绝提供自己的准确地址。由于被告王某拒收应诉材料,不配合法院工作,该案陷入送达难题。

为确保案件及时得到依法审理,法院干警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通过电话向被告王某说明相关情况,告知其开庭时间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并对通话内容全程进行录音,之后还以编写短信的方式向王某发送开庭信息,确保王某知悉。

送达是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法律文书的生效,但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的难题。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为有效解决案件送达难题,该院根据案件送达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送达方式,确保案件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和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结时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难以及时、准确,送达困难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试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传真、捎口信、电话、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接收的,视为送达。此次八步区法院采取电话录音及短信送达的方式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法官提示原告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明确被告身份,并提供其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也提示被告方当事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时务必重视,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工作,以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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