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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捎钱 不料捎出一场官司


   被告朱某、黄某都是原告李某的亲姨夫,他们在同一个村子居住。2016年10月,黄某的妻子受伤在西安住院,因手头紧张便向原告李某借款一万元,朱某受李某委托,无偿捎带一万元现金到西安交给了黄某。
   因彼此之间都是亲戚,三个人之间又是一对一交易,互相之间没有打欠条之类凭据。眼看借款一年多了,李某向黄某索还这一万元借款时,黄某却说他没有向李某借过钱。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12月11日,李某将黄某、朱某二人告上了法庭。
   来到法庭,朱某感到十分冤枉,他对原告起诉他有些想不通,言谈举止都带有情绪。按他所说,因为他没有主动要求给捎钱,也没有将钱丢失或据为己有。朱某可以拿这些理由让自己心安,却不能逃脱法律责任,因为黄某现在不承认借了李某1万元的事实,他这个“中间人”就要拿出事实和依据说话。
   在法庭上,经过三人当面对质,黄某最终承认了曾向李某借款一万元的事实。经过调解,李某和黄某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并当场履行。看到李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借款,朱某长长出了一口气:“现在心里这块石头终于落地了,真没想到帮人捎钱还给自己招来一场官司!”
   【法官说法】帮人捎钱这种现象十分常见,不出问题便罢,一旦出了问题往往就扯上了官司。拿本案来说,李某与朱某之间是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的。《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李某要借钱给黄某,由于双方身处异地不方便当面交易,李某无法亲自将现金交给黄某,便把借款的交付事项交给了朱某代为完成,朱某也欣然接受。因此,李某、朱某之间已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这个委托合同关系中,李某是委托人,朱某属于受托人,而黄某和李某之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黄某不承认借款事实,而这三方在相互履行委托合同和借贷关系中,相互都没有留下凭据,因为不能举证,朱某就要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了。也就是说朱某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如果不能证明其将钱交付黄某,就属于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据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朱某无偿为李某捎钱借给黄某,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之列,黄某要是不承认收到借款,那朱某照样要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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