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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再出新规


资料图

 

《规定》针对产权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的条款占了总体条文数的六分之一,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在历时3年的修订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案件管辖、侦查取证、两法衔接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

《规定》针对产权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的条款占了总体条文数的六分之一,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从处置被追诉人的正当化到处置涉案财物的正当化,是刑事程序法治走向深入的必然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指出。

不过,受访专家也认为,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实务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难题,不能仅靠一纸文件之力,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化以及更精细化的制度构建才能保障。

 

亮点:诉讼程序终结前不得处置涉案财物

 

在外界看来,《规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内容,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这种认识很可能来自于外界对于轰动一时的吴英案的印象。众所周知,吴英在2007年被捕后,当地公安机关曾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拍卖了其部分资产,包括酒店和汽车等。

曾因死刑复核引发关注的曾成杰案也遭遇过未判决已处置涉案资产的质疑。

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长期以来受到法律界的诟病,被认为有“绑架司法裁判”之嫌——由于涉案财物已被实质处理(变卖、拍卖、发还被害人等),最终法院判决时不得不考虑这一既成事实而对案件作出有罪的倾向性判断——法治周末记者在多个场合都听过法律专家对这一做法的抨击。

基于这些现实,《规定》明确“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就显得尤其闪光,虽然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仍有这一权力。

在从业20多年的北京刑辩律师梁雅丽看来,此次《规定》有比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比如,提出“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其实都源于经济纠纷,一方对另一方提出刑事控告,本来的民事纠纷因为刑事手段的介入,导致了公司破产,上述提法正是基于这样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务中有时候为追求办案效果,比较常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等涉案企业人员动辄采取羁押措施,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被追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最后案件结束了,公司也倒闭了。

为此,《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存在越权管辖或者推诿管辖,违规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违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规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情形,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也表示,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采用人性化执法,尽可能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小的侦查措施,例如,“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集大成:从部门规章到司法解释更具权威和刚性

 

虽然法律、法规甚多,但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在过去很长时间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这一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更多则是源于吴英案的资产处置。

法治周末记者3年前参与京城一次与此为主题的研讨会中,与会者将之视为“继刑事诉讼领域刑讯逼供和刑事辩护三难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后的最大问题”,数十位知名法律学者和刑辩律师在研讨之后,形成了规范涉案财物司法程序的建议书并呈递立法机关。

事实上,据熊秋红主任统计,我国先后至少颁布了与刑事诉讼财物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40余部,其中半数以上至今有效。

自2013年新刑诉法颁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之后,近年来为此下发的文件并不在少数:

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同年,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紧随其后,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一直关注这一领域的梁雅丽律师认为,这次的《规定》实际上是针对2013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办理经济案件法律适用中出现问题的强调和总结,是这几年公安部、最高检的通知、批复等文件的一个集大成。

“《规定》其实基本上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有的内容,只是对很多操作予以了细化,也再次强调了要规范实务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梁雅丽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正如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所说,此次《规定》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现状:未明确区分,超范围扣押时有发生

 

如果对中国的司法实务现状足够关注,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经常都是刑辩律师的一个槽点。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过相似的意见,律师们说,实践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常常并不明确区分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而是将能查扣的都查扣,有时候甚至连清单都没有。

吴英案的资产处置也受到过这样的批评。虽然此前已有明文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但在对吴英案涉案财物处置时,关于吴英在2003年至2005年经营积累的财产并没有被提及。

一位地方基层办理经侦案件的警察也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实务中确实会有违规扣押的情况,像超范围扣押,例如,有时在办案时将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手表、戒指、现金等无关物品扣押,有时会冻结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的个人账户等。

当然,这种做法可能也有现实侦办案件的考虑。在法治周末记者3年前参加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一位副教授就坦言,警方办案更多关注的是侦查,一是要把人控制住,打击犯罪;二是把财产控制住,以挽回被害人或者国家的损失,很多时候在侦查阶段涉案财物的多少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针对这个现实,此次《规定》强调,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熊秋红主任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针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未来:构建规范化、精细化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文件近年已不在少数,作为活跃在实践一线的刑辩律师,梁雅丽律师认为,这些规定对提醒办案机关、监督办案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是有较大进步意义的,例如,《规定》中对于管辖的细化规定,对于解决目前实务中通过人情立案借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滥用管辖规定或有明显的遏制作用。

“但是,如何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和伤害,因为关系到侦查方式的改变,一些长期形成的习惯例如查扣公司账目、对公司经营管理关键人员采取羁押式强制措施等,估计一时半会儿还难以解决。”梁雅丽律师表达了她的担忧。

对于实务中对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的乱象,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前述研讨会上曾指出,中国司法长期以来重人权轻财权、重自由刑轻财产刑,加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罚没涉案财物的制度,因此,实务中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返还、移送等各环节比较混乱,责任不清。

“批准手续行政化,这是当前最严重的问题,还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查封扣押,自己拍卖,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樊崇义教授尖锐地指出。

同时深受法律界诟病的还有涉案财物提留政策,侦查机关通过“收支两条线”的涉案财物管理方式,获得财政部门“按比例返还”的收益——这导致侦查机关容易与案件发生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包括樊崇义在内的多名学者、律师都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财务保障制度,实行真正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切断侦查机关办案与机关本身利益之间的链条。

不过,正如熊秋红主任所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体系化、规范化、精细化构建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环节的复杂问题,它既涉及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又涉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不可能因某个文件的出台一蹴而就。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增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识,除了处置被追诉人的正当化,也要追求处置涉案财物的正当化。”熊秋红主任说,这需要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上述理念,通过梳理、检视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而予以逐步改进。《规定》无疑是个很好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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