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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案件定罪量刑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本报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徐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气***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法、最高检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口比动能较低的***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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