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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调低俗的不能用作路名

华商报讯(记者 张小刚)近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明确不得采用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的词语用作道路名。
   《规则》规定,地面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坊)三个等级。两道牙之间,宽80米以上、长8千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大道”作通名;宽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且较繁华的道路可采用“大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可采用“路”“街”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在500米左右的道路可采用“巷”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500米左右的大型居住区之间的道路可采用“里”“坊”作通名。“大道”“大街”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另外,《规则》明确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在同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谐音字为不同道路命名,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无歧义。
   《规则》还要求对道路进行命名、更名时,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县政府审定的标准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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