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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芳芳与建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芳芳将其自有的位于科右前旗某家园的房屋(面积81.99平方米)以总价款45万元出售给建军。当时,建军给付定金3万元,余下房款42万元,且建军于当日为芳芳出具42万元欠条一枚,约定于2016年11月1日还款,建军随即入住房屋。2016年12月23日,芳芳和建军共同在物业部门为该房屋交纳了2009年至2016年的物业费3673元,其中芳芳交纳1673元,建军交纳2000元。但由于建军未能按时交付余下房款,芳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建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建军腾出房屋,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的房屋租金4800元(4个月×每月1200元)。结果,建军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给付租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军与原告芳芳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被告建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原告芳芳的房屋,并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自2016年12月起向原告芳芳交付房屋使用费用,直至搬出房屋时止,以上费用从原告芳芳应返还给被告建军的房款定金及物业费中予以扣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款是事实,且在未交付房款的情形下已经入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现被告不能按期交纳房款、不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购房时买卖双方要根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方要及时给付房款,卖方要按时交付房屋,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不再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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