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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严惩红色超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9月20日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超载等级最严重的红色预警区将面临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企业、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将受到严厉处罚。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意见》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三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从临界超载恶化为超载的地区,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不超载恶化为临界超载的地区,参照超载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海域等单项管控措施酌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超载转变为临界超载或者从临界超载转变为不超载的地区,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对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对现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当地政府要根据超载因素制定系统性减缓超载程度的行动方案,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

对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

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此外,《意见》还提出针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和海域等单项评价要素的具体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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