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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政策前二孩”被追罚社会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丨政解

  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许雯)据媒体报道,因生育“政策前二孩”被追罚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的仝刚、唐保桃夫妇一、二审败诉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于昨日(11月20日)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地方案例

  曾有夫妇和计生部门庭外和解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此后,如何处理在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夫妇的遭遇并非孤例。

  2015年10月14日,因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孩子,山东德州的郑先生向其所在地德州市运河经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经开区管委会)缴纳社会抚养费67320元。但半个月后(10月29日),“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在多方申诉无果后,山东德州的郑先生决定以法律手段,讨回已经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过,该起案件时至今日仍未有定论。

  浙江省也曾出现过类似案例。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大公布修订后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单独二孩”政策即日起在浙江落地。章荣真、李善霞夫妇与陈杨国、徐姗姗夫妇的孩子分别出生于2012年7月与2014年1月13日。

  2014年7月11日与2014年9月8日,两对夫妇居住地的县级人口计生局分别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79020元与13万元。两对夫妇不接受对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起诉到法院以后,经过一二审的两次败诉,2015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立案再审。最终,案件以当事双方庭外和解告终。两对夫妇向高院撤回再审的申请书,卫计部门向两对夫妇承诺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专家观点

  “追罚社会抚养费是机械适用法律”

  “如果按照我国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法》,对在此之前‘超生’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看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他们忽略了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这一更深层次的法理依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钟兰安律师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被废止的法律、法规。对“政策前二孩”追罚社会抚养费看似有法律依据,其实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方式,是不应当提倡的。

  “而且现在的情况是中国老龄化日益严重,二孩政策虽然放开了,但是很多夫妇不愿意生二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鼓励夫妇生育二孩,而不是执意追罚社会抚养费。”徐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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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表态:法不溯及既往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今年1月,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据其了解,对于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我国许多省份都普遍没有做出实质性处理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杨文庄认为,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他表示,各地采取了很多措施,平稳地处理了这个问题。此前在执行中,个别地方对此的理解有一些偏差。“这是可以理解的,需要时间来消化。到去年年底,情况已经非常平稳”。

编辑:李丰 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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