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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钢集团一管理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刑

  正义网来宾7月18日电(通讯员 覃松涛 罗银徽)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袁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1万元。

  2003年至2006年,被告人袁建伟在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燃料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贵阳康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燃料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在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及信息反馈等方面给贵阳康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收受彭某某送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袁建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全部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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