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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遗条例草案征意见 要求市、区建立完善非遗保护机构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今天(3月19日)起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并应配备专职人员,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

  保非遗,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

  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在保护非遗上的责任,提出市和区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为了保障政府承担相关责任,草案送审稿提出,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保护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此外,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草案送审稿还提出,北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比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等。

  促传承,政府应提供场地支持

  在非遗的传承、发展与传播方面,市和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市和区政府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定期体检,并列入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档案。

  草案送审稿提出,市和区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老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采取多种方式为传承有困难并有切实需求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场地或空间方面的支持。

  市和区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采取新建、改(扩)建等多种方式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中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承等。

编辑:吴娇颖 杨梓铭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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