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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墙摔伤未经工伤认定 状告雇主索赔不获支持


大洋网讯 因工受伤后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获得赔偿?在粤打工的湘妹子闵某工作期间不幸受伤,但未进行工伤认定,便直接将雇主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日获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闵某因工伤导致的赔偿事宜应按相关法律处理,但闵某受伤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工伤索赔,这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此依法驳回闵某诉求。

2015年9月,30岁的湖南女子闵某跟随刘某的工程队砌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26~27元计量报酬。不料,2016年1月,闵某在从事刘某承包的建房工程时不慎摔伤,后经医院治疗花去大笔医药费。事后,刘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而其他如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概未支付。无奈之下,闵某只好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要各项赔偿202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闵某在砌墙搬红砖过程中摔伤,事后没有到劳动部门确认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直接诉至法院。而在本案庭审中,刘某否认与闵某存在劳动关系,也否认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须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工伤索赔须先行申请工伤认定,闵某未经上述程序直接以工伤标准索赔,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此,一审、二审法院都裁定驳回闵某诉求。

受访法官指出,工伤认定为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闵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属实,但她既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仲裁,就以工伤索赔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法官提醒,建设工地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局工伤处申报工伤,在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伤者经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待遇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经此前置程序不予受理后,劳动者可到法院起诉索赔。

(广报者章程 通讯员刘燕花、吴凤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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