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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职员伪造近4500张公交IC充值卡销售被公诉

    正义网桂林11月9日电(通讯员 吴晓燕) 近日,广西桂林市某国有交通公司职工陈某某私自仿制公交IC充值卡贩卖牟利,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是桂林市某国有交通公司职工,被委派到桂林市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部主管、系统管理员,负责桂林市某公交公司的后台服务器数据库、公交IC充值卡管理系统等各服务器系统以及硬件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016年5月,陈某某在工作中为了测试一批新购进的IC卡充值机读卡器,向公交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要了一张sim卡,之后其又偶然在其办公室发现一张操作员卡。此时,陈某某发现自己竟然具备了伪造公交IC充值卡并充值的硬件和软件条件,遂萌生伪造公交IC充值卡后贩卖牟利的贪念。之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将自己管理的公交公司后台数据库复制到自己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上,并安装和运行了公交IC充值卡管理系统中的“中心系统”和“充值系统”。而后通过互联网向广州一公司购买了5000张空白的公交IC充值卡。随后,陈某某在家中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利用公司的读卡器、sim卡和操作员卡,将其购买的空白的公交IC充值卡每张充值人民币100元,因其购买的空白公交IC充值卡存在部分坏卡,最终陈某某成功伪造出近4500张公交IC充值卡。从2016年10月开始至案发2017年3月,陈某某以每张75元或80元的价格,陆续将其伪造的公交IC充值卡中的500张交给一名在校大学生帮其出售牟利,共售出401张。 

    案发后,检察院干警将陈某某抓获,从陈某某的汽车后备箱中查获未出售的近4000张伪造的公交IC充值卡。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0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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