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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亚共有权纠纷86案


  天涯法律网讯(刘秀娇)说好的游泳池、停车场是业主共有设施,不料换了物业公司就收费了,三亚86名业主把物业公司等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起诉,业主们不服,提起上诉。3月6日上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曲某、吴某芬等86名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合议庭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海南长安网、法制时报《庭审直播》栏目对该案审理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86名业主诉物业侵权

  据悉,曲某、吴某芬等86人于2006年与海南天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三亚市三亚湾的天福源度假酒店房屋,后与三亚天福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委托给天福源度假经营管理,天福源度假每年需向曲某等86人支付投资收益。2016年6月1日,天福源度假申请破产清算,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2015年12月24日,曲某等业主发现三亚滨海天福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天福源)无偿占有、使用天福源度假的公共设施,并向曲某等业主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之后曲某等业主与滨海天福源就小区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纠纷,曲某等86人于2017年8月1日向三亚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天福源度假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要求滨海天福源停止侵权,返还侵占的公共设施。三亚中院一审裁定驳回曲某等86人的起诉,曲某等人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引争议

  3月6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于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所涉《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曲某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法律规定为由否定86名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并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据相关法规,当被告侵犯了原告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时,受到侵害的所有人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均可向侵害人主张权利,故单独或部分业主都有权起诉。一审中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一审法院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是不当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天福源地产、天福源度假、滨海天福源辩称,酒店的公摊面积及公共设施权属已经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确权登记完毕,个人无权独自请求法院重复确权。

  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

  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曲某、吴某芬等业主诉请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确权,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系行使业主共同管理权,而在未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行使业主共同管理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应的,提起本案诉讼亦应经符合上述条件的业主同意。而曲某、吴某芬等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原审裁定认定曲某、吴某芬等业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至于吴某芬等业主主张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对公共设施的占用、经营是否获得建筑面积过半数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同意的主要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合议庭认为,依法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因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故一审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没有查明该事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在满足法定条件后另行起诉。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休庭评议,法庭当庭裁定驳回曲某、吴某芬等86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省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叶珊茹建议,该案业主在完善相关条件后可另行起诉,业主应根据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积极寻求行政部门的协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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