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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 试点警示名单管理工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近日,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福建省文化厅印发了《关于〈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明,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省文化稽查总队、泉州、宁德先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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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文化稽查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办公厅印发

  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省文化稽查总队、泉州、宁德先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非试点地区可以向我厅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要明确辖区内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试点期间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试点期间每月向省文化厅报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列入警示单位的名单。省文化厅将在试点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在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推开。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文化市场警示名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市场信用监管,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警示名单(以下简称警示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有一般违法失信情形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警示、约束等措施的统称。

  本规定所指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警示名单管理和公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谁处罚,谁列入”、“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3次以上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

  (三)因经营含有禁止内容文化产品、文化导向偏失,有违社会公德的;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逾期不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

  经营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管理,并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经营主体列入警示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列入警示名单决定,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七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警示名单之日起两年内未再发生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负责列入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出警示名单。被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累计两次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其列入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因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警示名单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向列入机关申请移出警示名单;被列入警示名单满9个月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其列入文化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九条 列入警示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警示名单。

  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列入、移出警示名单的有关信息,同步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警示名单数据库。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增加日常巡查检查或者双随机抽查频次;

  (二)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不纳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范围;

  (四)演出经营主体不得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港澳台演出;

  (五)文化行政部门、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警示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警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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