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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资人 只能控制一家商业银行

    制图:陈健珊


    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作为主要股东

    投资商业银行不得超2家

    “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办法》对主要股东入股和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作出限制。同时提出股权禁售期限,增持股票报备方案,以及关联授信比例等相关规定。《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其中,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在资管产品投资方面,银监会明确指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收购银行股权5%以上

    须事先报银监会核准

    对于收购和增持商业银行股权的,《办法》特别提出,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核准。对通过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此外,银监会明确提出,股东要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发起设立、参股、收购或重组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关联授信

    不得超过资本金额10%

    《办法》还强化了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在关联授信方面,要求对主要股东和相关单位、人员的单个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明确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资本入股银行将更规范

    银监会指出,当前银行业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分析认为,新办法出台后,预计投资银行股权会得到逐渐规范,一些新的资本进入银行领域会受到更多更清晰的约束;对于现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预计影响不大;未来民营资本入股银行类金融机构会更规范。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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