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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旅游巡回法庭揭牌 将建四条快速通道

  中青在线广州11月2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洁 通讯员杨晓梅 甘尚钊 魏巍 秦继红) 今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在广州市旅游局揭牌。法庭将建立“快调、快立、快审、快结”四条快速通道,为旅游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提供集成式、一站式司法便民服务。

  据了解,旅游纠纷具有发生地点异地化、纠纷主体多元、涉案金额较小、涉及关系复杂化等特点,这类案件以财产权利侵害、人身权利损害、因旅游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违约责任纠纷较为多见。

  据介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旅游局共同合作成立旅游巡回法庭,旨在推动司法审判和旅游执法监督有效衔接,通过组建专业化审判、调解团队,创新审判方式,提升旅游纠纷案件处理水平,同时,依托广州智慧法院案例推送、远程视频庭审等平台优势,提升司法便民水平。

  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设在广州市旅游局,在法庭内,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一审旅游纠纷案件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二审旅游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开展庭前会议、组织调解、开庭审理等审判工作。

  “成立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不仅是广州法院系统落实最高法、国家旅游局和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更是法院坚持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深化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重要举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表示,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作为全市法院加强旅游纠纷审判工作、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服务广州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将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开展特色化、专业化旅游纠纷审判工作。

  广州市旅游局局长刘瑜梅指出,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成立,不仅标志着广州旅游发展更加依法有序,旅游经济向健康发展的良性环境迈进了一步,同时也为广州建设世界旅游名城和国际旅游目的地、集散地提供了一张靓丽的“法治名片”。

  今年9月1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从化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的成立,在全市层面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把广州打造成为世界旅游名城和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集散地提供了更全面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广州市旅游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旅游统计指标稳步上升,旅游综合实力仅次于北京、上海,位列全国第三、副省级城市第一。今年前十个月,全市接待游客1.57亿人次,同比增长9.24%;旅游总收入2659.72亿元,同比增长11.59%。预计今年全年广州市游客超过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约3600亿元。世界旅游和旅行者协会(WTTC)发布城市旅游及影响报告显示,广州市名列世界十大发展最快的旅游城市第二位。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游客对旅游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游客在旅游消费中的维权意识也日渐提升。

  据了解,2014年广州市旅游局处理旅游投诉2171件,2015年2849件,2016年2920件,2017年1月至今已处理近3000件。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受理旅游纠纷案件177件,2015年202件,2016年145件,2017年至今已受理136件。

  广州市旅游质监所所长李怀恩告诉记者,广州市旅游业快速发展,对全市旅游综合监管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成立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庭裁决和立即执行的快速处理机制,为提升涉旅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旅游方面的司法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对旅游投诉调解的介入,使得游客的合法权益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维护,旅游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矫正。

  行政调解不成功或未达成调解协议提起诉讼的,由驻点现场办公的人民陪审员征求获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后即刻移送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当场移送登记立案。

  旅游巡回法庭由旅游质监部门和法院驻点人民陪审员现场办公,人民陪审员提前介入旅游投诉、调解工作,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提供相似的生效案例予以参考,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调解或诉讼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就更容易使纠纷得到尽快解决,极大地缩短了旅游纠纷从投诉到起诉立案受理的过程。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介绍,广州市旅游巡回法庭将加强旅游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专业陪审员队伍和专业调解员队伍,更好保障游客、业界双方合法权益。在处理一审旅游纠纷案件时,旅游巡回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需要,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机制,高效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最低限度地减少游客因解决纠纷耽误的时间,最大程度上不影响游客原行程安排。

  法院提醒,发生旅游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智慧法院“审务通”“律师通”APP等平台,通过手机实现网上立案、提交案件申请、手机送达、查阅电子文档、联络法官等,还可以通过“广州微法院”,借助“刷脸”等身份识别手段,开展远程视频审判,及大地方便外地游客参与诉讼。

  在今天的揭牌仪式后,随着审判长李昇毅敲响法槌,广州旅游巡回法庭第一案正式开庭。

  该案是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旅游纠纷一审案件,原告陈某雨等三人诉称,其在2013年经被告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湖国旅”)职工介绍,获悉能以优惠价格参加被告的出国旅游团,便于2013年6月4日通过被告的POS机刷卡支付团费9697元,约定出游“泰国”。因迟迟未能出团,经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退还已付旅游价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南湖国旅辩称其与原告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也未出具收款发票给原告,本案款项与被告前职工诈骗犯罪有关,原告是被诈骗的受害人,但被告没有过错,不应由被告退赔。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判令被告南湖国旅退还原告9697元及利息。

  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人黄某仪曾为被告职员,离职后仍对外宣称其为被告职员,可以员工低价提前报名参加被告的旅游项目。案外人张某、江某等人曾多次向黄某仪支付团费并成功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出行。黄某仪曾将被告的移动POS机带出营业场所收取团费,可以按要求出具或到被告的营业场所领取被告的真实发票或合同,令张某、江某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黄某仪可代表被告收取团费出行。

  当原告知道张某等人可以成功出行后,便向黄某仪缴纳涉案团费,目的明确为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项目,该行为应视为原告缴交团费。虽然黄某仪没有取得被告的代理权,但黄某仪的行为令原告有理由相信黄某仪代表被告与其订立旅游合同,且相应的款项确已由被告收取并出具发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黄某仪的代理行为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被告缴纳涉案团费并与被告建立旅游合同,被告应依约组织原告出团。现被告未组织原告出游,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团费于法有据。越秀区人民法院当庭判令被告南湖国旅退还原告9697元及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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