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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发布网络外卖监管办法:商户要有实体店 平台应定期抽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消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办法》对网络外卖经营者需要有实体店再次进行了明确。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对于外卖平台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其主体责任。平台方应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

  在配送员管理方面,则要求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在餐饮领域中,小餐饮数量众多。对于这一部分企业从事网络送餐服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办法》解读中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应按照各地方要求执行。

  相关链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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