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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腿绊倒、下楼踏空……消费者商场自己不慎摔伤,商场该赔吗?上海法院给出答案了

摘要:“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6年12月一天下午,邵某在上海某公司经营的窗帘布艺城购物,准备离开时不慎在布艺城A区入口的楼梯处失足摔倒,直接从二楼滚下。对此,邵某认为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获得赔偿。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邵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6万余元。

 

这一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商场关灯过早致消费者摔倒,法院判决承担30%责任

 

在邵某看来,商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以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时是下午5时40分左右,摔倒的地方在该窗帘布艺城A区入口处。我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此时商场营业尚未结束,但二楼通道内的所有顶灯都已熄灭,且入口处的店门与台阶呈90度状态,导致我看不清道路。”邵某同时表示,在自己摔倒后的二十几分钟时间里,也不见商场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救护。

 

公司则辩称,首先,当地村委会委托其公司对除窗帘、家具、木材之外的市场区域进行管理,因此,邵某摔倒的事发地不在其公司的管理范围内,房屋所有者也不是其公司。其次,当时是邵某自己一脚踏空而摔下楼梯,应自己承担责任,与窗帘布艺城无关,且事发地点现已拆除。因为邵某路过摔倒地点的时间在布艺城关门之后,照明灯在关门时就已关闭,且并无相关规章制度强制规定楼梯处需要安置警示牌。关于救助问题,邵某摔伤后,没有报告管理人员,所以公司不清楚是否有人前去查看,但现场保安应当采取过措施,包括扶原告起来以及联系救护车。

 

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作为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市场的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应包括通行安全、危险防范、设施管理、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在本起事故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法院认为邵某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负主要责任。同时,邵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可证明该公司存在管理瑕疵,包括楼道关闭照明后仍有较多人员陆续进出、未就突发事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邵某受伤的具体情节等因素,最后法院酌情确定由该公司对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总计约9万元。

 

消费者不慎摔伤商场要担责,原因何在?

 

记者梳理发现,近期,上海多家法院陆续宣判了几起类似的案件。

 

陈大妈在宜家餐厅就餐期间,不慎被椅腿绊倒摔伤,后经鉴定落下伤残。六旬大妈为此将宜家告上法庭。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大妈自身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担主责,但宜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宜家赔偿各项费用总计6万余元。

 

丁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因路面有水导致其脚部摔伤。丁某认为购物中心及其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于是将购物中心和管理方挺旺物业告上了法庭。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承担60%的责任,挺旺物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有些人是自己摔伤,为何商场也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界人士介绍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则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而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商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对消费者的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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