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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五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27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立民事审判第五庭,专司审判清算与破产、环境资源方面案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数据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惠州中院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35件,审结27件,未结8件;受理破产、清算案件29件,审结10件,未结19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5件,审结12件,未结3件。

    全市破产案件将归口市中院立案审理

    惠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陈向科介绍,清算与破产方面工作职责包括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环境资源方面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案件范围方面,一是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等案件;二是执行转破产审查案件;三是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涉及土地、矿产、森林、内河、湖泊、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权属争议、合同纠纷;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以前企业破产案件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归属来决定由市中院或县区法院来立案审理。”陈向科说,今后,惠州中院将负责全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工作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工作以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目前,惠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配备的4名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和4名书记员已全部到岗。

    全省第二批成立清算、破产专门业务庭

    发布会上,惠州中院副院长何学表示,惠州中院是省内继深圳后第二批成立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专门业务庭的市级法院。通过清算与破产审判,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将推进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

    另一方面,以对接惠州首部地方性法规《惠州市西枝江水质水系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惠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将通过环境资源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矿山等环境污染案件和涉及罗浮山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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