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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万元

我市建立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即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其中困难人员起付标准按50%执行)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2018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000元。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具体包括个人起付费用、乙类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统筹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医疗费用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原则确定。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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