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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昌道励)广州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展各区经济社会管理事权,提高区域发展能力。记者3日从广州市政府官网获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下称《决定》)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

    《决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扩展各区(含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增城开发区、广州空港经济区,下同)经济社会管理事权,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充分调动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区域发展能力,形成推动广州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的强大合力。

    根据《决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将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包括行政许可32项、行政备案11项、行政处罚58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职权36项,调整由区实施。其中,107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36项采取委托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市政府将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比如,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公布、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权限等事项,均下放至各行政区实施。而特殊药品零售、邮寄、运输和购用审批等事项则委托各行政区实施。

    《决定》要求,自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市有关部门要与区承接部门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实施的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原市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委托实施事项,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充分研究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事项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内容。

    事项下放或委托后,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及责任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各区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市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有关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编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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