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沙母婴资讯网聚沙母婴资讯网

最高法专治权力的傲慢:民告官告官须见官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专治权力的傲慢:民告官,告官须见官!

  2月7日,最高法发布了一部长达163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月8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半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理解和认识的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

  它是十九大后,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向人民交出的第一张答卷,也是最新的司法制度成果。我们看到,在从上到下的实践传导中,依法行政的理念正迎着公平正义的阳光生长。

  新时代,“告官”已不再难

  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是帮助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设计,是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机制,但长期以来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个是“告官难”,第二个是“告官不见官”。

  “告官难”体现在有些地方的法院人为设置诉讼门槛,老百姓立不了案,行政诉讼是立案难的“重灾区”。许多矛盾不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就好像在法治的高速路口设置了路障,堵车越来越严重,司机越来越暴躁。

  当新时代的曙光已照在窗前,任何停滞的借口都不能继续。

  过去五年,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逐步扭转。《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纲领,提出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随之跟进,要求改变过去的立案审查制度,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上有令,下有行,向立案难的攻坚效果初步显现。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而仅仅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当年,一审的行政案件数量就达到22万件,比2014年上升55.34%,比1990年增长了17倍。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所说,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

  当然,冰冻三尺并非一日之寒,解决问题也难以计日程功。

  部分法院对于立案登记制理解较为片面,对于哪些行政案件依法应当受理“吃不准”,一小部分当事人缺乏法治精神及对司法的应有尊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滥用诉权,造成宝贵的诉讼资源因浪费而流失。

  《行诉法解释》一一列举了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诉讼材料,又明确了法院对材料的审查权力与释明义务,让诉讼群众知道自己怎么能立上案,又保障了只有真正涉及群众利益、关系依法行政的案件才应当得到审理。

  新时代,“民告官”从“能见官”开始

  老百姓选择上法院打官司,固然可能是为了评个理、“出口气”,但根本的还是要解决问题。

  这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开篇就列明的“解决行政争议”原则。解决争议,就要找到当事人,就要让能做得了主、说得上话的人坐在法庭上。

  首例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被上诉方中国证监会由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

  但是,有些官员或是对行政诉讼缺乏足够重视,或是觉得自己与平头百姓对簿公堂实在有些“跌份”,或是认为作为负责人出庭就意味着默认己方无理。因此,行政机关被告、仅有律师出庭大行其道,“告官不见官”成为不正常的常态。

  似乎不可撼动的怪相,随着依法行政令箭高举逐步绝迹。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山东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637人次,比2014年增长4倍多;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96件,出庭应诉率为63.6%。

  而在2016年4月11日,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和农民丁加强面对面坐在法庭的原被告席上,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民告官”的案例,一经公开就在舆论场激起无数喝彩。

  2016年4月11日,贵阳市中院,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在法庭上回答原告及法官提问。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此前在法律上没有先例,仍然有不少留白之处。例如,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不是只有正职才是负责人?是不是只要是行政诉讼案件就要出庭,如果不是,哪些案件有出庭的必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依法出庭应诉,对他能有什么惩戒?这些空白,《行诉法解释》都一一填补。

  这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行诉法解释》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拒绝说明负责人不出庭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这充分说明,行政诉讼不是没有板子。哪怕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只要放松了依法行政、依法出庭应诉这根筋,也要挨挨板子、打打屁股。

  平等对待,依法惩处,这是法律向人民法院的授权,更是人民法院对依法治国应尽的义务。

  新时代,让行政诉讼少走回头路

  《行诉法解释》为诉讼群众解决的第三个难题,是由于判决方式导致的程序空转问题。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一种判决形式是撤销行政行为,撤销之后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老百姓依然不满意怎么办?他们还会再对新的行政行为打一个新官司。

  本应该一次解决的“民告官”弄成了无休无止的死循环,既损害司法权威也不利于政府公信力,更不用说及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但是,司法对行政权的尊重并不是漫无边界的。这边界,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充了判决方式,在履行判决中增加了给付和履行协议等情形,并扩大了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行政行为的情形。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诉法解释》延续了这一思路,让司法在行政诉讼中同样成为定纷止争的最终权威。依法限制部分行政机关无视法治理念的行政裁量权,尽可能为诉讼群众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客观地说,《行诉法解释》整体上是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性规定,解决的是在依法行政的大方略背景下新法新规的落地问题,这是司法解释必须忠实于法律的品格决定的。

  但也应看到,《行诉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是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而且是把笼子的网格编制得更加细密。这对于向全国审判机关准确传递法律精神、政策意图,从而实现有关改革红利的普遍分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说:“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把权力关进笼子,还要把笼子的网格织得更加细密。法治是权力的边界。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也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也许,让一切最美好的愿望从规划走向落实,让阳光从云层照向土地,就是新时代对我们最先施予的赠礼。

责任编辑:柳龙龙

深圳圆岭劳务公司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