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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一周年 华龙网记者专访重庆相关负责人

    华龙网1月10日17时30分讯(记者 阙影)《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我市实施情况如何?华龙网记者就此专访了重庆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一年来,重庆市的实施情况?

    负责人:2016年10月26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成立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出台了《重庆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任务及办公会议制度》《重庆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渝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重庆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渝活动办事指南》等3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责任、细化了任务,确保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渝活动提供便利。

    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下称我办)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办事服务大厅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市公安局大门南侧),主要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的登记、备案等服务工作。为了方便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渝活动,我办开通了互联网网站,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与其合作的中方单位可以通过点击市公安局官方网页下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链接进去,通过网站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渝活动流程程序和注意事项,下载登记备案表格,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记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开展活动的相关配套政策有哪些?

    负责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下称管理法),《重庆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渝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重庆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渝活动办事指南》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重庆开展活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既可以在我办互联网网站查阅下载,也可至我办办事服务大厅领取纸质宣传资料。

    记者: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在渝设立代表机构?

    负责人:按照《管理法》规定: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可以申请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重庆的业务主管单位名录,我办已于2017年1月份通过互联网网站正式对外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按照名录寻找对应自己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好《管理法》规定的文件、材料,向我办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我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可以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我办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户政、国籍、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优势,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提供服务便利和政策指导。

    记者:境外非政府组织如何在渝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负责人:《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但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中方合作单位需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准备好《管理法》规定的文件、材料,向我办备案。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对于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不受“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规定的限制,但也应及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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