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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惯“杀马特”发型 一男子殴打对方并抢走刀具 ,抢劫还是寻衅滋事?

  不抢车,不抢手机,更不抢钱,只抢了一把普普通通的刀子,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案件起缘于陆川青年男子陈某某对李某的发型“看不顺眼”,遂纠集7人对其拦路殴打,并抢走其携带的一把折刀。庭审中,针对定罪问题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最终,陆川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7年2月的一天,陈某某来到了横山街上的一家发廊理发。坐在理发椅上的他忽然看见一名“杀马特”从店门前走过。该名男子正是李某,李某的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个性十足,且腰间别了一把折刀。看见这般模样,陈某某心中顿生厌恶。

  几天后,陈某某从乌石街骑车回家,途中又遇见了李某。李某惹眼的发型让陈某某再次产生了教训对方一番的想法。于是,陈某某迅速超车,在前方一竹林路段守候,并通过电话纠集朋友前来帮忙。听到大哥说“被一个很嚣张的人吓到了”,7名小伙伴(其中2人未成年)快速就位。他们戴上口罩,手持加长砍刀、铁管,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路中间,对李某实施拦截。

  刚从公园乘兴而归的李某,就这样莫名其妙地被8人围上并痛打了一通,腰上别着的一把折刀被抢走,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直到有路人挺身而出予以斥责时,陈某某等人这才停止了殴打,作鸟兽散。案发当晚,为了感谢朋友的仗义,陈某某还特意邀请大伙到家里搭土窑窑鸡。正当陈某某等人一起把玩“战利品”——李某的折刀,等待美味出窑之时,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将该团伙一网打尽。

  在庭审过程中,就陈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控辩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某某行为属于在公共场合强拿硬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其起刑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相对而言,寻衅滋事罪是一种轻罪,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法定刑规定之所以如此轻重悬殊,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性以及侦破的难度,都远远高于寻衅滋事罪。当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尤其是伴随有暴力或语言威胁手段的强拿硬要时,它和抢劫罪就会出现一些相似的地方,极其容易混淆。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主观故意并非抢劫,而是没事找事,无理取闹,看谁不顺眼就打谁,事先并没有抢劫预谋,虽然被告人伴有劫取财物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为了显示威风或是阻止对方反抗,是属于寻衅滋事里的强拿硬要,并且是在公共道路,抢的是少量财物。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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