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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中院公开审理土地行政登记案副县长出庭应诉


  天涯法律网讯(杨智 马润娇)因对政府颁发给其他村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存在疑议,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小组将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民委员会大拉村民小组诉至法庭,请求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2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确认两证中包含的380亩土地归大坡村民小组所有。澄迈县副县长黎雅作为澄迈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近日,省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2件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据悉,2005年3月20日,澄迈县政府给大拉村民小组分别颁发了第0168号、第0185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大坡村民小组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澄迈县政府给大拉村民小组颁发第0168号、第0185号土地证的行为。但直到2017年才向法院提起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给第三人颁发的两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确认两证中包含的约有380亩土地归大坡村民小组所有。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澄迈县政府的颁证行为是2005年,原告大坡村民小组认可其于2010年知道被告的颁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才提起撤销颁证行为的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告认为其于2010年知道颁证行为后一直向政府上访申请维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送到政府有关部门,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合议庭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款裁定驳回原告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领导干部本人的进步,也是政府形象的重塑,更是法律的规定。澄迈县副县长黎雅作为澄迈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落实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机关负责人站上被告席,面对民众的起诉,从官员到当事人的转变,正是由“官本位”回归“民本位”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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