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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法院:扩大被告人法律援助范围 让庭审实质化落到实处

  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生根,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8月22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与江南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扩大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范围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双方就扩大刑事被告人法律援助范围及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考察评价机制的建立等内容达成了共识。江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振明,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升云,江南区司法局局长宋智超,副局长林燕,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邹斌等出席了会签仪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均有所规定,但部分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具体的操作不够明确,以致在实践中未能完全发挥法律援助应有的作用,仍有完善细化的必要。而纵观近几年江南区的刑事审判实践,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往往只是少数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案件也大多限于涉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盲聋哑被告人的案件,还有一些被告人由于文化水平或者诉讼能力的限制,难以自行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或者维护自身的诉权。这无疑偏离了庭审实质化旨在通过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营造控辩平衡的刑事诉讼模式、有效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轨道。而如何让律师尽可能不缺席法庭,让法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最实处则顺理成章的提上了推进改革的议事议程。正是在如此背景之下,江南区人民法院与江南区司法局多次针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商讨,最终促成了《纪要》的出台。

  《纪要》有针对性地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审判阶段的任务分工、职责要求、衔接配合,建立了符合江南区实际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具有三大亮点。

  一是放宽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或罪名有异议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向法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扩大被告人的法律援助范围,对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会产生良性推动,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增强庭审控辩双方对抗性,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增加法院可以依职权为被告人通知辩护的内容。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被告人或其近亲属没有提出援助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增加法院可以通知辩护人到庭的内容,可以使法律援助的申请及提出更为灵活,更切合审判实际,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援助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律师的考察评价机制。以往的法律援助案件,部分法援律师或者没有刑事辩护经历,或者不够尽心尽责,或者将法援案件作为练兵的平台,没有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使得法律援助有时流于形式、成为过场,背离了初衷。《纪要》对法援律师的资质及刑事执业资历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引入考察评价机制,制作《法律援助满意度调查表》,由被告人及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对法援律师履职情况如会见、阅卷、工作态度、作风等进行满意度调查并评价打分,为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客观了解法援律师的工作情况或者作出决策提供参考。对于不符合执业资质或者工作作风、态度存在问题的法援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评价和反馈意见,可决定不再指派其担任法援律师。

  《纪要》的会签,立足于司法实际,着眼于未来,预示着江南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入创新、务实的轨道,将对推动江南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江南区法院与江南区司法局将继续通力合作,促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推动庭审实质化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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