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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中小银行应积极服务当地小微企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 张雪报道)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审议。其中明确,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问题依旧是草案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对此,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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