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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级监察委员会共对55人采取留置措施

  原标题:北京两级监察委员会共对55人采取留置措施

  即将过去的一 年里,北京市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全面使用询问、留置、勘验等12项调查措施。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全市两级监委共对55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平均用时较去年“两规”缩短20.2天。

  监委办案用哪些措施?

  留置、扣押等较普遍使用

  截至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共使用谈话5902次、讯问894次、询问2290次、查询6536次、冻结112次、调取3955次、查封10次、扣押198次、搜查57次、勘验检查15次,鉴定19次、留置5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6人。此外,还采取技术侦察措施8人次;边控17批次90人,解除边控2批次2人;限制出境21批次79人,撤销10批次20人。目前,市区监委均有留置案件,对12项调查措施均已完成试用。

  以通州区查办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为范本,北京市全程跟踪指导,对各项调查措施积极进行试用。

  12项调查措施中,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使用中要求严格根据办案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查询、调取范围经领导审核,不随意扩大,不随意缩小。另外,结合执纪监督室与执纪审查室分设的现实,根据监督执纪工作需要,赋予执纪监督室谈话措施的使用权。

  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

  例如,房山区监委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调查过程中,对于某及家庭成员15处房产中13处进行了查封;怀柔区监委根据办案需要对某涉案房产进行了勘验检查。询问、讯问女性时,需有女办案人员在场;开展搜查工作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执行搜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查封、扣押、搜查过程中,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等。通过实践运用,验证了各项调查措施在执纪审查工作中的使用效能及具体需求,符合调查工作实际。

  新措施效果怎么样?

  “留置”较“两规”平时用时缩短20.2天

  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北京市重点研究其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坚持少用、慎用、用准、用好的原则。截至目前,北京市两级监委共对55人采取留置措施,市监委机关留置7人、区监委留置48人。

  截至目前,采取留置措施55人,已有36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其中8人法院已完成宣判。留置平均用时58.5天,较2016年“两规”缩短20.2天;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平均用时仅7天、16天。

  其中,通州区办理的全市第一例留置案件,从4月7日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解除留置措施,用短短28天的时间顺利办结,从初核到判决也仅66天。

  在办理模式上,西城、朝阳等区监委探索了未留置案件直诉办理模式,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9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不经留置直接移送,进一步提高案件处置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

  此前,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曾介绍,“在留置场所使用上,我们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确定留置场所。在留置方式上,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探索了先刑拘后留置、因漏罪押回已决犯留置”。

  办案措施有何讲究?

  谈话提纲须报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为防止权力滥用,北京市对12种调查措施的启动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流程管控,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

  谈话要制作《谈话通知书》,与谈话方案、谈话提纲和安全预案一并按程序审批。与被调查人谈话报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与涉案的其他人员谈话的,报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被谈话人员属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还应当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

  其中,被谈话人是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调查措施也规定了详尽的审批程序。

  讯问(询问)等重要环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同时,看守所看管被留置人员,坚持严格控制与安全看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被留置人员。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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