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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抢劫运钞车案被告被判刑15年

  新华社沈阳11月9日电(记者 范春生)9日上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案,对被告人李绪义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判决认定,2016年9月7日上午,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其间,李绪义伺机从该行工作人员处索取了塑料胶带。在解款返回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支行的途中,李绪义以堵车为由,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驾车至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状物体威逼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见其“持***”未反抗,李绪义将宋某某、刘某某携带的霰弹***夺去,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后,驾车至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劫取人民币600万元后逃离现场。

  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主动补缴1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认为,李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抢劫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本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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