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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八里店乡电动车失火案一审:两被告分别获刑

  来源:京法网事

  [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一审宣判]12月27日,北京朝阳法院以失火罪一审判决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被告人徐春冬、赵正金有期徒刑三年、四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春冬法律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赵正金法律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二人均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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