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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发新规护航民企发展:坚决纠正涉企冤错案

  原标题:江苏检察发布新规护航民企发展:坚决纠正涉企冤错案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其特点与规律,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这些民营企业涉及的高频罪名,如何准确认定?

  12月6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该《意见》针对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具体标准,并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其中的“20条意见”细化了针对民营企业的具体服务和保障措施,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办案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意见》提及,办案须严格把握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对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没有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批捕起诉;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综合评价涉案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考量涉案资金的来源、用途、去向和行为人归还能力等情节,严格把握入罪标准。

  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可依照合同寻求法律救济的,不能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轻易批捕起诉。对虽有财产损失,但系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不能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

  具体到民营企业容易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意见》规定,“仅为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犯罪批捕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不大,能及时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不起诉。”

  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澎湃新闻记者看到,《意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强制措施、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对财产强制措施,《意见》要求,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

  同时,要求依法慎重把握起诉标准。对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具有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涉及破坏营商环境、侵犯企业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提到,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

  《意见》要求,依法受理、审查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与刑事案件相牵连的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

  《意见》还要求,坚持有错必究,对检察机关错捕、错诉案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对法院判决错误或明显不当案件,依法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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