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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酒后驾超标电动车与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责

  原标题:公安部交管局: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与酒后驾驶机动车同责

  来源:封面新闻

资料图

  日前,工信部等四部委对外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新标准将对原有电动自行车车速、车重做了重新设定,电动自行车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

  1月16日下午,四部门就新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召开新闻发布会。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在发布会上表示,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会承担和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占领市场、迎合消费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远超标准,”李江平指出,这些超标电动车对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将实际上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胜枚举。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

  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由2013年的9166起、1248人死亡,上升至2017年的1.27万起、2074人死亡,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

  2015年7月1日,徐某驾驶整车质量101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碰撞行人孙某,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标准,属于机动车。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犯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25.1万元。因生产涉案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浙江钻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也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8日,陈某醉酒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被深圳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重量达98公斤、时速可达60公里,检验认定为摩托车;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

  李江平在发布会上指出,由于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此外,他还提醒,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如果驾驶人上道路行驶,会带来潜在法律责任风险。

  “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果驾驶人想追求骑行速度,请购买摩托车、汽车,并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驾驶证,以保障权益不受到侵犯。”李江平表示,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工信部正在修订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符合该标准的超标电动车将被列为机动车。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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