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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奖励举报假币:帮助缴获千万假币奖励8到10万

  原标题:北京奖励举报假币:帮助缴获超千万假币奖励8万-10万

  新京报快讯 12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北京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力度,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反假货币工作实际,依据《***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

  凡向北京市公安机关举报北京市境内假币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一定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有功人员所发挥的作用程度,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

  第三条 对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加工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或假硬币3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或假硬币10万枚至3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或假硬币5枚万至1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2万元至4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50万元的,或假硬币不足5万枚的,最高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六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6万元至8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4万元至6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3万元至4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至3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万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走私假币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举报;

  (二)通过“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和向“平安北京”微信公众号发送信息进行举报;

  (三)到公安机关实地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合开展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由公安机关在破案后的60日内完成奖励申报和发放工作;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予奖励。

  奖金发放形式为将奖金转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如实办理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额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假币半成品指:纸张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参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北京市公安局是北京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逐级上报至市局审批。

  第十六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奖励费用由北京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闫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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