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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四大改革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上升为法定原则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 魏金金)《公共图书馆法》于今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一度在图书馆业界产生了热烈反响,其本身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也广受关注。那么这部法律在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上有哪些体现改革精神的制度设计?在14日文化部召开的2017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化部相关负责人就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魏金金/摄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认为,这部法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

  一、强调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也是我们今后公共图书馆工作必须要坚持的重要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共图书馆法》对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是承担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监督考核、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特别是以强化各级政府的保障职责为核心,对各级政府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有效保障公共图书馆提出了要求,从而为监督考核各级地方政府履责情况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同时,法律还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上升为法定原则。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方式,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给予的扶持政策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将提高效能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努力方向。当前在我们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也存在效能不高等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图书馆服务网络,但从全国来看,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要求建立从国家到省、市、县、乡、村六级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并通过加强数字服务、流动服务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扩大图书馆服务网络的覆盖面。法律要求,要充分利用好图书馆的现有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和展览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出要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广泛开展数字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加强与学校、科研机构等领域图书馆交流合作的方式,促进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提高服务效能。

  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激发公共图书馆的内部活力和发展动力。《公共图书馆法》要求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纳公众参与,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要求行业组织在服务图书馆行业发展、开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求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整合县域内的公共阅读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农村延伸;要求采取政府购买、税收优惠、开展志愿服务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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