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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推进地方落实是重点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 佟明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对《方案》实施进行了解读,其中推进落实地方改革任务将是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了解到,2015年,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本《方案》就是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

  其中补充修订了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这是因为在试点实践中,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考虑到各地的生态环境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司法资源不同,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对依法需要启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3种情形,即兜底条款“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授权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由此可见,《方案》实施以后,地方改革任务的落实十分重要。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环保部将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时限,配备专门队伍,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做好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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