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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开展内部巡察 刀刃向内严防“灯下黑”

近日,黔南州纪委监委出台《黔南州纪委监委内部巡察制度(试行)》,对开展内部巡察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和人员、巡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制度》突出政治巡察,要求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方面进行巡察。重点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班子成员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一把手”和班子成员是否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做到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聚焦主责主业,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是否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等方面开展巡察。

《制度》明确了巡察对象为县(市)纪委监委及其班子成员;州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州管国有企业纪委;省、州共管高等院校纪委;州纪委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巡察对象。同时规定,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可根据被巡察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研判结果,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点穴式巡察,切实增强工作实效。

为确保内部巡察工作规范有效开展,《制度》对巡察工作纪律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巡察组按“一次一授权”的方式开展巡察工作,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要求巡察人员自觉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依纪依规开展巡察。对巡察办及巡察组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被巡察对象干扰、阻碍巡察工作,拒绝支持配合,以及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黔南州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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