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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

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汽车维修企业:

  《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统一登记号为:JNCR-2017-0190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济南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交运[200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整车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 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其他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等情况;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七)环境保护指标: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环境保护条件情况;

  (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标准分为特约维修企业和非特约维修企业,考核总分都为1000分,加分为50分。

  其中特约维修企业在考核总分中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占50分,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0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2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1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7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2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30分。非特约维修企业在考核总分中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占100分,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0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2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2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2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4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为加分项目。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70%以上,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擅自改装汽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或者企业设施与设备条件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70%以下、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七)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9月进行。

  第十二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表。

  第十三条 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汽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汽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对县级维修企业按一定比例或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三)市县两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各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区域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五)公示结束后,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为AAA级企业的名单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十五条 对新办汽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业户实施诚信激励机制。

  (一)连续二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可推荐其参选省级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评比表彰活动。

  (二)连续三年经考核取得质量信誉AAA级的企业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有评为B级记录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三)支持AAA级的汽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份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其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四)各地组织公务车维修招投标、事故车维修、汽车维修救援网络等业务,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支持注重质量、维护信誉的企业,优先推荐质量信誉等级较高的汽车维修企业参与。

  第十九条 对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实行限期整改制度。由业户所在地县级以上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分别实施以下整改措施:

  (一)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责令业户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限期整改业户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告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汽车维修管理机构报送整改书面措施,接受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工作。

  (三)限期整改业户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汽车维修管理机构依法重新核定经营类别,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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