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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

  24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服务管理。昨日,市教育局举行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

  申请学位无需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2014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和2016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商事制度、房屋租赁政策、教育部全国学籍统一平台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的变化,为进一步做好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申请入学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计划生育作为积分入学项目。同时,招生政策对某些条件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对居住证的要求是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来则没有对居住证是否及时签注及使用性做规定;对社保的要求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原来并没有明确规定险种。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港澳籍学生可以和非深户籍学生一样申请参加积分入学,进一步扩大了我市义务教育服务的覆盖范围。

  《管理办法》还取消了原“1+5”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就学联系函和转学证明材料。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办理营业执照非常简单。与此相适应,我市亦不再将其作为适龄儿童申请学位的条件。随着全国学籍信息系统联网的实施,就学联系函、转学证明材料的提供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与营业执照一并取消。

  积分入学细则可适时调整并在12月底前公布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今后5-8年,我市都将处于人口快速增长期,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与义务教育学位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在相当长时间内将继续存在。为更加公平、公正地分配义务教育学位,《管理办法》规定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积分入学制度,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管理办法》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基本要求,以区为责任主体,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不断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积分项目包括学位申请人户籍类别、住房性质、入户时间、居住时间、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时间、计划生育情况等。将深圳户籍和符合本市就读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统一纳入积分入学范围,并根据招生计划和积分情况安排学位。实施过程中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积分入学的详情,请市民关注各区积分入学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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