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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拖欠1.2万元物业费 被判付欠费及滞纳金


  天涯法律网讯(林小映)海口一小区业主李某拖欠物业公司1.2万余元物业管理费,今年5月,物业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海口秀英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
  2007年6月,李某办理了小区房屋接收,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公约,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如逾期未缴纳,业主要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业主李某却未向物业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6年12月共7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12858元及滞纳金。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公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物业公司主张李某支付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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