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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雇主同样担责获缓刑

  正义网福州9月13日电(通讯员 李燕 黄燕)2016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铲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连江县馆头镇竹岐村旧冠海造船厂内沙场驾驶铲车进行生产作业。而被告人郑某明负责沙场内的生产管理,在明知郑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让其进行操作。

  期间,二人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被告人郑某在倒车过程中,撞到并碾压被害人黄某法,造成黄某法当场死亡的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法系严重颅脑损伤致死。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月30日, 被告人郑某、郑某明与被害人黄某法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人民币120万元。

  经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郑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工作资质审查与管理,聘用无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单位的管理人员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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