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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审查疫苗事件中所有涉事方的“三重责任”

  原标题:疫苗事件专家:制定应急预案严究相关责任是关键

  本报记者 韩丹东

  7月22日,国家药监局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同时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制定应急预案消除恐慌情绪

  7月21日至22日,疫苗事件成了媒体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甚至部分家长因为自己的孩子接种过长生生物生产的疫苗而产生恐慌情绪。

  事件发生后该如何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卫生法专家卓小勤说:“公众的恐慌很大程度上来自对疫苗的了解不足,大家又联系到三鹿事件,都是针对孩子,这种恐慌再次来袭。对于事件本身,目前需要相关部门给这个事件一个合理的解释,包括对疫苗功效和失效疫苗的危害到底有哪些以及问题疫苗走向等问题,都要有一个解释。”

  在中国人民大学公管学院副教授王宏伟看来,人们对疫苗等关系到生命健康的特殊药品所带来的风险保持高度关注,所以社会上的恐慌情绪是可以理解的。这时需要疾控或者卫生防疫部门、疫苗注射单位主动对问题疫苗进行核查,主动公布信息。同时,及时向公众宣传劣质疫苗和有害疫苗的区别。

  “另外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退还或者退赔注射疫苗的费用,并进行补种。针对狂犬病疫苗等情况,要采取更加针对性的措施,对注射问题疫苗的消费者进行长期关注。”王宏伟说。

  问题疫苗事件发展至今应该如何应对?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唐钧说,疫苗事件事关“下一代”,易引发家长的恐慌。目前应该三管齐下:问题查处、舆情疏导、彻底整治,方能舒缓。

  “一是严查问题疫苗,一查到底、责任倒查,并且顶格处罚;二是有效疏导舆情,坚持不回避举报和不姑息问题的态度,对于社会监督中符合事实的部分应及时查处和尽快回应,官方信息应持续发声,挤走造谣传谣、消除恐慌情绪;三是彻底整治以绝后患,在制度层面整改并确保群众能用上合格的疫苗,并且建立健全疫苗问题反馈和救济机制。”唐钧说。

  应严查涉事方的“三重责任”

  唐钧说,疫苗事件关乎每一个家庭,因此不仅要核查涉事企业及其人员是否触犯刑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更应审查疫苗事件中所有涉事方所负有的“三重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社会责任。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审查涉事企业的法律责任;二是鉴于疫苗事故危害严重,应严肃审查监督监管方的行政责任,是否存在渎职失职等问题,若存在问题应严肃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是应充分重视社会责任,严查严处疫苗监管过程中的“慵懒散”等问题。

  谈到现行的处罚措施,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教授王岳说:“针对假劣药品的处罚还是偏轻。”

  王岳说,劣药仅以发生人身损害作为入刑的要件有点低。可以参照假药,假药到一定金额,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以入刑,也可以定罪,但是劣药就严格控制在必须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我觉得应该像假药一样放宽到金额,如果金额到了一定数量也要定罪入刑。即使没有造成明显的后果,但实际上已经对国家的免疫系统造成很大的影响”。

  “五措并举”避免再次发生

  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唐钧说,疫苗事件一方面兹事体大、关乎民心之根本;另一方面疫苗又具有研发周期长、成本高,且个体差异性客观存在等现实特征。因此,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五措并举”:严苛的管制、专业的监管、严密的监督、严厉的惩处、有效的救济。

  “一是针对疫苗实施严苛的管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就低不就高’;二是行政权威部门监管加专业力量监管的‘双重监管模式’,弥补行政人员的专业短板和人员数量不足的客观问题;三是严密的全程监督,不能仅靠出事后的受害者报案或内部人员出现纠纷后的举报,而要进一步强化抽查抽检等监督程序;四是针对问题疫苗的所有涉事方进行严厉惩处,不仅追查‘三重责任’,还应引入更严厉的行业禁入制度和诚信管理;五是针对问题疫苗的受害者,建立健全有效的申诉、补救、追查、整改机制,既补偿受害者又能规避同类意外的再度发生。”唐钧说。

  在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看来,首先要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企业要诚信服务,不能为了追求企业利益而不考虑大众的利益。在追责的同时还要加强普法教育,增加企业的法律知识,要诚信生产,合理合法经营,不能通过违规经营害人害己。而且国家要建立监督机制和体系,要形成良性循环。

  “不能简单地任由市场发展,尤其对于二类疫苗,国家要加大监管,对于低成本疫苗增加一些政策支持等,而不是完全放手,不能让一些企业变成垄断企业。”郑雪倩建议。

  “疫苗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国家也非常重视疫苗和药品安全问题。但此类事件频发,说明相关制度和监管还是有可以改善的地方。为避免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对违反药品生产规定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还需要社会诚信的培养,企业自身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环境对疫苗生产行为进行道德要求和约束。最后就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几个方面形成合力,共同规范疫苗接种行为。”王宏伟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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