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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宁波正式实施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

  受市政府委托,12月29日下午,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订了2018-2020年公共巨灾保险合同。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全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在2014年11月建立了公共巨灾保险制度。三年来已累计向16万多户(次)居民家庭支付救助赔款9500多万元。

  据悉,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在保障范围、保障期限、赔付标准、理赔触发条件、理赔服务、风险准备金、商业巨灾保险产品、防灾减灾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与试点期间合同一年一签不同,新一轮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期限为3个自然年。合同三年一签,保费一年一付。

  自然灾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增加了暴雪责任险种;雷击保险责任扩大到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在赔付标准方面,自然灾害保险和公共安全保险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金额为20万元,比试点方案增加了一倍。住房倒损赔付标准,根据住房倒损情况不同分别为每户2000元和3000元,年度累计赔付最高为3000元,分别比试点方案增加了1000元。住房进水赔付标准,增加了住房进水水位超过150厘米每户赔付3000元的标准,同时,把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公共安全保险救灾安置赔付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比试点方案增加了60元。

  公共安全保险理赔触发条件的门槛作了较大幅度降低。从试点方案的1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重伤,降低为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就可启动公共安全保险理赔。在见义勇为理赔条件中增加了评为烈士的,也作为抚恤赔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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