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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公布 确定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

  新华社深圳8月24日电(记者 陈立新)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每年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

  长期以来,深圳人才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各项人才政策,缺少一个较为全面、效力层级较高、可为统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为七章,总则和附则外,依次为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条例提出,扩大人才开放,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在人才引进与流动方面,条例提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比如,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办入户,其配偶亦可入户;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深圳市范围内离岗创业。

  在人才激励方面,条例提出,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报酬和奖励制度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在人才服务与保障方面,条例提出,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为人才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以及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待遇;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条例提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可以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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