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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70后征婚 却来了90后美女

大洋网讯 37岁大龄男青年个子不高、学历不高、收入不高,又黑又瘦且无车无房,去婚介所征婚竟然来了个90后美女,这是不是婚介公司找来的“婚托”?女白领在婚恋公司花4万元觅佳偶,合同到期约会记录为零,能否要求退款?

近年来,随着婚介市场的日渐扩大,征婚者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索赔已成为合同纠纷中的新现象。婚介收钱后,是不是客户成功脱单了才算尽责?没约见到符合条件的对象或者相亲失败,都能要求退款吗?以下发生在广州等地的几宗典型案例或许能给出答案。

个案1

女白领豪掷4万寻“高富帅”

在广州工作的黄小姐是个大龄女青年,从2012年10月开始她花了4万元在广州一家婚恋公司申请了红娘服务,婚恋公司需在半年内提供6个符合条件的一对一约会名额。但黄小姐认为,婚恋公司提供的约会对象全部不符合条件。截止到2013年12月,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约会记录仍然是零,黄小姐将婚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钱。

婚恋公司辩称,黄小姐的择偶要求是:26岁到32岁、身高170到180厘米、常住广州优先、大专以上学历、未婚、无小孩、已购房、月收入1万~2万或以上,其他择偶要求为综合素质高、脾气温和、家庭和睦。公司曾向其推荐过84位候选人,是合同约定推荐量的2倍多,黄小姐挑选了其中6位与之见面。此6位分别是金某、马某、陈某、黄某甲、黄某乙、孙某。

但黄小姐说,婚恋公司只介绍了3人。她在之前已认识金某,签合同时已明确告知金某不算在推荐名额当中;陈某是婚介公司介绍错的人,本来黄小姐是要认识另一个人的,而且陈某已经有了喜欢的人。黄小姐曾见过黄某甲,但黄某甲表示只是当朋友认识一下。而黄某乙、孙某这两个人,自己根本不认识。

法院:事主“举证不能”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婚恋公司已推荐多名候选人,黄小姐从中挑选6人约见,可见婚恋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黄小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婚恋公司在合同期内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个案2

37岁大龄男相亲90后美女

37岁的王先生是在佛山打工多年的未婚大龄青年。2016年8月,他与佛山某婚介公司签订了《红娘服务合同》,花6880元购买了6个月的服务。同年10月王先生提出解约。他认为婚介公司没让他使用系统选择约见人选,还找婚托骗他。

王先生称,婚介公司只安排过一次约见,时间不足10分钟,而且对方与他的差距非常大。按其描述,婚介约见的姑娘是1992年出生的广东人,年轻漂亮,身材苗条。而他自己是1979年出生,广西人,身高1.62米,又黑又瘦,学历不高,收入不高,无车无房,而且父亲得了肝硬化,母亲又有残疾,他是家中独子必须回家照顾父母……

王先生怀疑姑娘是婚介找来的婚托,要求查看对方的择偶标准,婚介公司推三阻四不让看。王先生很不满意婚介公司的服务,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婚介公司则不同意退费,认为王先生无权单方解约,之前还有一份《补充协议》可选择退款2000元或转去广西服务,王先生当时已放弃退款。

法院:婚介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王先生此后不再享有退款的机会,其内容由婚介公司草拟,加重了王先生的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王先生质疑婚介公司使用婚托,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婚介公司之后曾多次联系安排约见,王先生均以没时间不予配合,因此未能再次成功约见不应归责于婚介公司。

至于服务费,双方合同有约定“系统使用费”为1376元,应安排约见不少于6人,即229.33元/人,最终成功安排约见1人,之后4次安排约见时王先生均不配合。结合费用约定,安排约见应约为917.33元/人,未有证据证明婚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产生其他必要费用,故王先生应支付费用约为20***元(229.33×5+917.33)。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婚介公司应向王先生退还剩余费用481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个案3

男子征婚找愿租房生娃女士

林先生31岁时在中山一家婚介中心和一个家庭服务中心购买交友服务。他自我介绍称,“一直没有积蓄,征婚要求是女生不丑、相当身高,愿和自己租房、结婚生子”。4年间他在婚介中心花费了1850元,婚介中心称给林先生介绍了十几个征婚对象,但林先生认为仅介绍了一人见面,要求婚介中心退还最后一笔续费的500元及误工费。

婚介中心辩称,其只提供交友平台,成功与否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而且收款凭证上已注明“本费用不退,只提供服务跟进”,所以不退费。

法院:婚介仅介绍一人见面已违约

法院认为,婚介中心出具的收据上虽载明征婚服务费不退,只提供三个月跟进服务,但该收据系由作为经营者的婚介中心出具,排除了作为消费者的林先生公平交易的权利,减轻了婚介中心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林先生陈述,婚介仅提供了1名征婚对象供其见面,婚介中心已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约定的征婚对象数量及婚介中心实际介绍的征婚对象数量,法院酌情认定婚介中心退还林先生服务费333(500×2/3)元。

林先生把家庭服务中心也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婚介服务费1000元。但家庭服务中心辩称,已按合同介绍了4位与其匹配的女士。第一位女士及其母亲对林先生都较满意,愿意交往,但女方身高不符合林先生的要求;第二位女士认为性格不符合,不同意交往;第三位女士抵达约会点,但林先生见对方有点胖,还没相互见面就走掉了;第四位女士先到约会点,林先生又称临时有事来不了。

法院:未尽“牵线搭桥”之义务酌情退款

经法院询问,林先生表示,他征婚要求女方身高与自己相近(即1.6米左右),但服务中心填写的是1.5米。服务公司表示,其对林先生的身高作了评估后,认为如果他找那么高的,比较难找到合适的对象,因此建议他可以找1.5米以上,所有的资料都是林先生看过之后才签名的。

一审法院认为,林先生未实际和其中两名女士沟通见面,且服务中心无证据证明就基本情况履行了详细的告知义务,而后林先生明确表示希望见面,服务公司对于其中两人的介绍未尽“牵线搭桥”之义务。由于合同条款对介绍人数属约定不明,但不排除林先生享有获得更多被介绍机会的权利。因此,法院酌定服务公司退还服务费500元。

律师说法

征婚提出收入要求

婚介应负审核义务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王幼柏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一、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即应持有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二、婚介机构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例如当事人要求候选人的收入应当在1万元以上,婚介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其收入状况,勒令候选人提供银行流水、工资单、工作证明等材料以核实候选人的真实情况。

王幼柏律师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对于介绍相亲对象的次数等主要条款应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通过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二是以诉讼途径维权。

撰文信时记者魏徽徽

华强北人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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