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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应将老“办法”改为新“条例”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对长春人来说,冬季“供暖”是头等大事,也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围绕“供暖”话题,长春市人大代表赵立国提出:10年前下发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不能够满足现状,面对新变化,应通过立法制定《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现状老“办法”实施已超过10年

  据了解,《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2004年通过并施行。而长春市政府于2007年10月下发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距今已经过去10年的时间。“长春市的供热市场在这10年间得也发生了较多的变化,现有《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供热行业的发展需求。”赵立国表示,比如在环境保护、热价调整、供热合同纠纷等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用户与热企间的矛盾加深,制约供热市场规范管理。


建议将“办法”上升至“法规”

  赵立国建议,在《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从政府规章上升至法规层面,并力争在当年正式确定发布。

  他认为,应在《条例》里设立环保条款,明确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与供热企业的职责,明确执行标准,同时在新增条款中对于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和燃煤锅炉淘汰等方面的奖励措施,以及对于排污不达标的情况的处罚措施。对于排放指标的治理与控制不局限于气体排放,同时要兼顾液体、固体等方面。他还提出,有必要将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问题列入《条例》,引导、鼓励并支持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探索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领域中。


办法“退出机制”确保供热质量

  每年供热期,有的供热企业遭到的投诉多、供热不达标,用户反映问题挺集中,但由于立法缺失、没有相应依据,“退出机制”一直是悬而未决。

  “长春市供热管理部门应该严格的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实施,确保供热企业的近远期供热范围与城市供热规划相吻合,以达到供热企业合理的利用和分配资源、提高效能、降低污染的目的。”赵立国建议,对已经取得供热规划范围的企业也要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规定长期供热效果不好、社会反响强烈的热企应该退出供热规划区域甚至行业市场,提高热企的社会责任意识。对于供热主管部门在执行城市供热规划时标准不定,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应明确监督单位对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监管。

  “室温检测与退费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政府、热企与用户的关键问题,特别是例如供热设施损坏、极端气候等所引起的热企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也是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赵立国表示,2017年12月,长春市公用局、发改委、质监局、仲裁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住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而将该问题列入《条例》,同时将近年来各级政府下发的有关供热行业的文件融入到《条例》当中,是对供热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约束,最终使政府、热企有法可寻,用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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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大热用户征集立法建议

  新文化讯(记者 赵春刚) 昨天,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公用局了解到,长春市公用局面向社会征求《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立法的建议,根据长春市人大立法计划安排,今年公用局将起草制定《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为了广泛征求各方建议,增强供热立法的科学性、广泛性,现征求广大热用户建议。1.请广大热用户将建议(电子版)在2018年1月16日15时前回复长春市公用局,邮箱:ccsgrb999@163.com;2.长春市公用局将在上报材料中选取部分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建议;3.请广大市民在上报材料中留好联系方式,方便联系;4.立法座谈会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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