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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立法促进城乡建设与生态景观统一

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的《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据悉,上述两个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凤伦对条例内容进行介绍,副市长赵学农出席会议并就两个条例的贯彻执行作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主持会议。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

昆明市是受气象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每年都会交替、交叉地出现各种气象灾害,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主要规范了政府职责,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部门职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内容。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对此,条例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分别对市、县(市、区)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为坚持科学防御,突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水务、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要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编制城乡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新修订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避免出现城乡规划“管理真空”现象;同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以及监督检查对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城乡接合部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检查。

为凸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在条例中增加了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完善了城市设计内容,增加了城市设计和城市天际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城市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有机协调,提升城市风貌和城市空间品质,使城市更加宜居、富有特色;同时,从立法层面强化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发展与生态景观的有机统一,对景观视廊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城市景观的通透性,并补充了城市天际线管理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责任。

为更好地规范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行为,避免只对地表以上部分提出相应建设要求而忽视地下空间部分的问题,在条例中增加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此外,条例结合上位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市政管线建设、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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