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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存在八种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8日讯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意见表示,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意见指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应当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不超过60日。

  意见强调,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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