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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3月24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由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侯康顺主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军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邀请了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莫晓敏,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钟建国,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陆彦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梁素安,市规划局副局长梁航琳,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总工程师谢詹东,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顾问总工朱涛,市建管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江南站站长黄明,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福东,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理论法教研室主任邓炜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协委员)彭荣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市政府法律顾问)黄强光等12名专家参与论证。

  《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该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目前已进入市法制办审查阶段。市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本次专家论证会,以使立法草案更趋科学、合理。

  论证会上,与会专家从各自专业角度,围绕《条例》的核心问题展开热议。一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与会专家围绕条例是否应当适用到各县展开充分讨论,部分专家建议管廊的适用范围应确定为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国家有关管廊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表述保持一致,各县参照执行即可;同时也有专家认为,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建议将各县纳入适用范围,若仅规定各县参照执行,相关的处罚措施等则无法适用。二是关于管廊的定义。专家建议根据***有关文件、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市实际对地下综合管廊作出定义,并对供冷、热力、再生水、交通信息、市政照明等相关管廊功能提出建议。三是关于管廊的建设模式问题。专家对管廊建设分为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结合等模式总体表示赞同,建议对建设模式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四是关于管廊的规划建设问题。专家建议对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管廊的表述进行完善;对于管廊建成后的移交问题,部分专家认为为了保障管廊运营管理的质量,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只能交给管廊运营单位统一运营管理,也有专家建议应结合管廊不同的投资建设模式确定管廊的移交方式,且对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项目,还应明确移交的期限。此外,专家建议增加有关工程质量保修期、运营收益专款专用等内容。五是关于管线强制入廊问题。部分专家建议不应列举管线入廊的除外情形,同时应增加有关新设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的表述。六是关于管廊有偿使用的问题。部分专家认为入廊费应实行政府定价,而有些专家认为入廊费的标准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七是关于法律责任。专家认为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管线入廊的情形仅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设置无法实现管理效果,建议增加相关后续的处理方式;对于管线单位不按协议规定交入廊费和维护费用的,目前设置了“催缴”和纳入信用管理的手段,有专家认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宜且不必在《条例》中作出规定,另外建议慎用信用管理的法律责任设置。

  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在会上表示,《条例》的专业性很强,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合理设置相关条款,仍需进一步研究。下一步,市法制办将积极采纳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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