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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一支行长受贿20万 帮老赖获3600万贷款额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记者 郭晓伟)近日,广东东莞市对原广发银行东莞虎门支行行长、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挪用公款、行贿、贪污、受贿一事进行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黄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50万元。事实认定结果还显示,2010年底,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鸿越公司获得广发银行3600万贷款额度。事后,黄某收取了鸿越公司法人代表叶某20万好处费。 

  以20万博得了3600万的贷款额度,鸿越公司到底是何方神圣?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鸿越公司有多批逾期贷款,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法人代表叶某前年还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  

  广发银行一支行长受贿二审改判6年半 

  8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对黄某挪用公款、行贿、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材料显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黄某于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任命为虎门支行行长。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贪污本单位“员工福利账”内的资金,同时为谋求职务升迁,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在对受贿事实的认定中判决书指出,2010年12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广发银行虎门支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鸿越公司向广发银行虎门支行申请的贷款提供帮助,使鸿越公司顺利获得广发银行3600万元的贷款额度。 

  2011年2月,黄某在其位于虎门支行的办公室内收受了鸿越公司法人代表叶某20万好处费。 

  一审判决中,黄某被数罪并罚,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黄某所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畸重,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二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鸿越欠光大5000万逾期未还吃官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判决书显示,行贿黄某的鸿越公司曾向光大银行借款4990万,逾期未还。 

  2014年12月1日,鸿越公司获得光大银行东莞分行最高7000万、一般5000万的贷款授信额度。随后,鸿越公司以采购原材料为由先后从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获得了7笔贷款,总额4990万元。 

  此外,光大银行东莞分行还称,在收到被告鸿越公司支付的50%保证金1000万元后,依约开出了2张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日被告鸿越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同时票据到期日鸿越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存入兑付金额导致原告进行了垫款。因此,光大银行要求鸿越公司共支付5977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显示,鸿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75万元、利息8.31万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20日,罚息191万元、复利3.41万元;后续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8.025%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汇票垫付本金987万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11月20日,罚息503万元)。 

  鸿宇欠客户百万货款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徐某与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提供原材料,产生99万货款。但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根据徐某提供信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法人代表实为夫妻关系;而原材料的实际使用方为鸿越公司,因此,鸿越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判决结果显示,星达公司、鸿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徐真星支付货款990498元及利息(利息以99049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老赖被要求强制执行 已无可执行财产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判决书的被告也是星达公司和鸿越公司。 

  材料显示,2015年,由于751万的合同纠纷,何某把上述两家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751万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万元,合计754万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星达公司已经歇业。 

  此外,法院还查封并拍卖了其经营场所内的服装等一批动产,得款206500元。该款不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诉讼费,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某的东莞市松山湖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玉兰路3号翰林湖花园35栋102房;(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某持有的东莞市鸿越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星达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创新资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均已歇业,上述股权暂无法处分;(4)划拨了被执行人叶某银行存款102609.45元,扣除执行费1439元后,余款101170.45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还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提起异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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