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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有一官司纠缠不清 录音还原真相

亚心网讯 (记者李萍通讯员秦丽华王梅)“如果不是我老婆手机里的这段录音证据,我们肯定要当冤大头了,我知道欠钱不还是不对的,但欠多少就是多少……” 

上周五,当沙雅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因为被告妻子的一段录音证据,使得一直在扯皮的案件明朗起来。 

8月14日,记者从沙雅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据对话录音证据,当庭调解了这起拖欠5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据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6月,张某在沙雅县某家电城赊购了价值3.3万元的空调、冰箱、电视、洗衣机等家电,由于当时张某刚刚装修新房,没剩多少积蓄,只给商家支付了1万元,剩余2.3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当年年底付清。 

张某并没有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逾期后,经店主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又给付了1万元,剩余1.3万元以及千余元利息未付,王某多次电话催款,张某均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今年7月,王某将张某告到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归还2.3万元电器款及千余元利息。 

8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王某读完诉状后,张某说,他没有欠王某2.3万元电器款,只欠1.3万元。 

到底是2.3万还是1.3万?对于这个矛盾焦点,张某在法庭上告诉法官,他的妻子当时用手机录了音,可以证明他只欠1.3万元电器款的事实,请求法官允许他把这证据带到法庭上来,为此,法院休庭20分钟。 

继续开庭后,在法官的准许下,法庭当庭播放了张某妻子手机里的这段录音,录音内容显示,张某所欠王某的电器款为1.3万元,王某也认可这个数额。 

经法官调解,王某承认并非借款2.3万元,而是欠买电器款1.3万元,并同意只收取1000元利息。张某同意10天之内全额付清欠款和利息。至此,一场长达5年之久的难案因为一段录音还原了事实真相。 

法官王梅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录音都可以当证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录音被法院采信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条件一、提供录音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存疑,法庭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对录音证据有无进行后期剪辑、有无增加、修改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初始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对录音证据中声音进行同一性鉴定,以判定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客观真实。 

条件二、录音证据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有疑问,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条件三、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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